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寫信給我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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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程序法 第173條: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予處理:
  1. 一、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。
  2. 二、同一事由,經予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後,而仍一再陳情者。
  3. 三、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,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。
收函機關
聯絡地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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